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李金坤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吳建男
玉新企業社即 陳新立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建男101年度交易字第1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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