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74號聲請人 劉璟儀 即財團法人 仲祥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事長代理人 鍾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本會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完成100年度基金會評鑑,經評鑑委員建議將開會次數由每3個月召開1次變更為1年召開2次,必要時再加開臨時會,則運作方式較為靈活,又本會章程第18條、第19條與現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肆、業務處理範例三、年度報告所載不符,是本會第3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本會章程第12條、第18條、第19條,並經內政部准予變更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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