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劉彥勝 上列原告撤銷收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