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原告) 石曉琪
兼法定代理人 石耀庭
曹惠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翁00、 翁慶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或陳報下
列事項,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視為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原告)石曉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石耀庭)未訴請賠償,為何同
列原告?
三、相對人(即被告)翁00是否即 翁聖傑 ?如是,應提出翁聖
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列翁聖傑之母為法
定代理人(如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正當理由者
,則無須補列),另提出翁聖傑之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四、車號0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車主為何人?並提
出行車執照影本。
五、聲請人若非系爭機車之車主,係本於何種權利(民法第幾條
規定)訴請損害賠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系爭機車受損位置?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相片(應清晰可辨
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七、系爭機車之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310元經折舊計算後
之計算式及金額。
八、聲請人(即原告)曹惠茹請求賠償就醫車資3,500元、工作
損失2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出勤表、報稅資
料、載明不能工作期間醫囑之診斷書等)。
九、聲請人(即原告)石曉琪請求賠償工作損失1,550元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出勤表、報稅資料、載明不能工作期
間醫囑之診斷書等)。
十、兩造學經歷、財產家庭經濟狀況?
十一、已記載前開待補正事項之起訴狀及繕本,並由全體聲請人
(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在起訴狀及繕本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