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林良民 等1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林良民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84,5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
案。因債務人林良民與相對人 林樹來 等15人因繼承而公同共
有位於南投縣○○市○○段○○○○號,權利範圍9分之8土地
。聲請人為實現債權,原欲聲請執行上開財產,因該筆不動
產於未分割前,屬債務人林良民、相對人林樹來等15人公同
共有,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債務人林良民財產之執
行,為實現債權計,茲代位債務人林良民提起聲請調解分割
遺產,請求上開不動產為分割協議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欲與相對人等協調代位分割遺產事宜。
惟其中相對人 林美貴 、 林添富 已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12日、
89年7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顯然無法調解,
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