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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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周忠政於民國101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由臺東縣臺東市○○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不慎撞擊坐於同縣市○○路○段○○○號前路旁與鄰人聊天之告訴人 方吉娘 ,致告訴人受有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腦震盪、臉、頭皮、頸及背之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忠政業於102年10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