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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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黃喜發 相對人 曾梅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0月16日止,逾期按本金每逾一日加計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及地籍圖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東縣│台東市│新田││465│建│147.16│全部││├─┼───┼────┼────┼────┼────────┼─┼──────┼─────────┼──────┤│2│台東縣│台東市│新田││466│建│61.73│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