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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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日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林日吉另尚涉犯恐嚇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荊桂花 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業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11日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易字第253號本院卷第19-23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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