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490號聲請人 陶麗雲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光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