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8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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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前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參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入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足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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