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祐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4年12月4日104年度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及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所主張代位債務人 蘇火旺蘇清林 分割遺產之應繼分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67,317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應以上開價額核算為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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