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矚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第三審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27日以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判處罪刑在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本案卷宗及證物已於104年10月21日送交最高法院,前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4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在案,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自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蕭世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