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李鎮福 上列聲請人李鎮福因與相對人 黃薏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鎮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黃薏樺個人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債務人、義務人等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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