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邱永良 張智賢 被告 宋國來
宋國賢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宋國籍
宋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暨正本中關於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04年12月31日」。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47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之記載,均係「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之誤寫,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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