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 董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係對何份分配表及該分配表何部分應作何修正,使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起訴程式有待補正。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清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