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光平因需要用到鈞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7號案件中,證人 王建智 警員至鈞院作證之法庭錄音光碟,因證人王建智於該案之證述,可為聲請人於他案有提供上游之證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7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於106年8月21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遲至109年1月30日始具狀聲請,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距前開判決確定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