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26號抗告人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 李光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抗字第5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亦不得因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二、經查,抗告人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1日106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均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依照上開說明,對於原裁定尚無提起抗告之權。是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陳筱蓉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