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吉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8年9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