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宏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宏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宏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07號、99年度易字第2964號、99年度易字第3657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之5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5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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