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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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係被告吳家豪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應沒收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