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96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管東坡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79年8月3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89年7月17日為遷出登記,致債權讓與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務人通知函(以上皆為影本)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無訛,並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