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情功
楊情勇 楊情偉 楊情美
楊億玲
楊冠中 被告 陳國斌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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