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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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聲請人 董秀惠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台端前於民國95年間先與華僑商業銀行等銀行成立一致性協商;再與匯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荷蘭商業銀行分別成立個別協商後,至97年間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聲請人毀諾後,有無和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結果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二、請聲請人提出於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內記載每月清償債務近37,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陳述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固定收入,並提出薪資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
四、聲請人陳稱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請提出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列各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均正本。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