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輝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6月、7月及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1年3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5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7月2日)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