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陳明 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費醫師、 鄭碗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035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並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