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姜謨 即協成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王照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1,2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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