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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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劉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振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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