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許凱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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