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連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連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連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受刑人李連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4.07│101.07.01│101.06.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41、14│毒偵字第1341、14│毒偵字第1473號│││04號│0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68│101年度易字第468│101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9月28日│101年09月28日│101年10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68│101年度易字第468│101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05日│101年11月05日│101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執字第2937號(編號1、│基隆地檢101執字│││2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第301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15│101.07.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09號│毒偵字第16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401號│12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6日│101年10月1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401號│12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2日│101年1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執字│基隆地檢102執字││││第104號│第2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