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業已具狀向本院為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聲請監護宣告之相關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亦有明文。再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乙○○按月給付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於聲請狀中自陳:聲請人今年8月在家中跌倒失去意識,經長照居服員發現報請消防單位破窗救援送醫,經醫生判定聲請人已有失智狀況,身心科醫生也判斷聲請人為中重度身心障礙等語;又本院與聲請人長女丙○○電話聯繫,亦表示聲請人到庭無法表達要提起本案之意,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查。綜據上情,難認聲請人具有非訟能力,聲請人之程序能力既有欠缺,依法應先聲請監護宣告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再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提出聲請,其聲請程序始無欠缺,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如聲請人對本裁定之補正內容仍有不明瞭之處,例如何謂監護人、輔助人、特別代理人,其等在訴訟的地位或功能有何不同、其等有無資格之限制等等,則可以電詢嘉義縣市於本院駐點的家事服務中心【總機(05)0000000轉6176或6125】,或可選擇最近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本件裁定正本或影本)尋求諮詢或協助。並建議聲請人之家屬可先與其他親屬(例如子女、兄弟姊妹)聯繫,徵得其同意擔任本案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案件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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