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范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峯昇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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