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羅明清 上列原牛與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