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邱永偉 被告 黃郁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