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69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心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 徐文財 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90號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