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定朋
侯景文
羅一珉 視同上訴人 鄭立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定朋、侯景文、羅一珉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6,1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96,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