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
八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CD光碟捌拾玖片、CD光碟壹佰伍拾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並於應
適用法條內補充「被告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盜版光碟中所收錄之多數歌曲
,分別係重製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被害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
,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