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四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送監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
,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