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