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丁○○○住高雄
兼右二人訴
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乙○○、甲○○、丁○○○及訴外人 蘇曾素惠 等四人均參加會首 黃阿枝 召
集之互助會,八十七年九月間,會首倒會,訴外人蘇曾素惠及其媳婦 龔素珍 、媳
婦之胞姊 龔素燕 三人預知會首不穩,即陸續搶標,致其三人計有六死會。會首倒
會之後,邀集活會及死會會員解決善後事宜,經達成協議,由死會會員簽發本票
交付活會會員,讓活會會員按期向死會會員收款,會首且立具同意書,指定原告
三人代表活會會員承收,有互助會單及同意書可憑,訴外人蘇曾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