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八九О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行
  法定代理人  范光和
  送達代收人  徐舜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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