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戊○○
己○○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之妻 顏美珠 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下稱第一會)及八
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稱第二會)自任會首,招集每會均新台幣(下同)一萬元
採內標之互助會,原告參加第一會二會,第二會一會。詎第一會進行至第十七會
、第二會進行至第九會時,會首顏美珠不幸逝世,二互助均告停止。而原告應得
會款:第一會參加二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