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己○○相對人乙○○
戊○○庚○○丙○○丁○○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戊○○、庚○○、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4,0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甲○○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7,0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判決,並經相對人甲○○撤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確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一審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第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84,358元│聲請人已付│├───┼─────────┼────────────┼─────┤││裁判費用│126,537元│相對人 李欣 │││││諭、壬○○│││││已付,嗣因│││││撤回上訴,││二│││已退還2/3││├─────────┼────────────┼─────┤││旅費│530元│相對人李欣│││││諭已付│├───┴─────────┴────────────┴─────┤│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己○○負擔1/6,相對人乙○○、戊○○、 李麗 ││梁、丙○○各負擔1/6,相對人丁○○、甲○○各負擔1/12。則相對人李││政寬、戊○○、庚○○、丙○○各負擔14,060元(計算式:84358×1/6││=1406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丁○○、甲○○各負擔7,030元(││計算式:84358×1/12=7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