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甲○○○己○○丁○○上開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18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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