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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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丁○○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2月24日起至124年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債務人丁○○於94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3月3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8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95,
1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佳興││428│建│97.06│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積│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位│││├──┼──┼────┼────┼────┼──┼──┼──┼──┼──┼───┼──────┼─┼──┼────┤│001│182│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住家用鋼│48.3│48.3│││96.6││陽台:13.97│平│全部│││││埔鄉和興│埔鄉佳興│筋混凝土│3│3│││6││;平台:13.│方││││││村中正新│段428地│加強磚造│││││││22;電梯樓梯│公││││││邨142號│號│2層│││││││間:7.71│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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