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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