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6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阮瀚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瀚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阮瀚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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