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陳余浲
       陳淵源
       陳雅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家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共3,000元(計算式
:1,500元+1,500元=3,0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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