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9號
聲明人JACQUETTHIERRYELISEERENE(法國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JACQUETTHIERRYELISEEREN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