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9號

聲明人JACQUETTHIERRYELISEERENE(法國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JACQUETTHIERRYELISEEREN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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