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89號
原 告 薇拉 (JACINTOROCHELLEVILLANUEVA)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
被 告 陳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於起訴後另行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橋救字第41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