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О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原告曾向被告經營之錦勵藥業有
限公司公司(下稱錦勵公司)借款二十萬元,並訂立協議書及簽發本票各一紙,
然迄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三八0七號)
,請求原告給付被告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惟嗣因原告聲明異
議,被告竟意圖侵害原告之權利以獲取不當利益,於本院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一五
六四號案件審理中,故意隱瞞原告係遭被告解職甫於八十八年四月三日離職,並
非自動欲中途離職,且原告迄至離職時業已清償被告其中之借款玖萬參仟參佰參
拾貳元,原告實無拒不清償被告上開借款貳拾萬元之意圖,又被告尚惡意剋扣原
告之差旅費陸仟柒佰元、交際費參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薪資參仟參佰元、主任津
貼及獎金陸萬